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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期間沒有人身自由,自然就無法償還信用卡的消費貸款,袁某因此被記錄不良信用。昨日,新快報記者獲悉,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袁某無主管透支不還款惡意,銀行應撤銷其不良信用記錄。
  ■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 通訊員 羅雲
  2011年6月份,袁某產生消費貸款合計5000餘元,2011年7月6日原告因牽涉到曾經工作過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之中,一直被羈押於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直至2012年7月5日原告刑滿釋放。
  由於原告自2011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5日期間人身自由被司法機關剝奪,所有隨身物品都被司法機關扣押,而且也無法與外界正常聯繫。被告某銀行深圳市分行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於2012年3月21日單方面從原告的儲蓄賬戶中扣款6850元用於沖銷上述信用卡賬目。
  當原告於2012年7月5日刑滿釋放後,袁某立即與銀行的客服熱線電話取得聯繫,說明未能按時還款的原因且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由司法機關出具的原告入獄證明,請求被告考慮到原告不是主觀方面故意拖欠還款、而是因外界不可抗力的客觀原因導致的上述信用卡逾期還款利息及滯納金,歸還被告從原告儲蓄賬戶中多扣原告的資金1800.75元並撤銷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原告名下上述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記錄,但被告不予同意。
  羅湖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銀行深圳市分行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原告袁某名下與被告發行信用卡相關聯的不良信用記錄。  (原標題:服刑期間無法還卡數 被記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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